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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的恶意篡改
- 分类:合同协议的恶意篡改
- 发布时间:2019-12-09 00:00:00
- 访问量:0
概要:
详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规定:
-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七十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 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 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 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 《刑诉法》第48条规定,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民诉法》第63条规定,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民诉法》第64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民诉法》第64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民诉法》第65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对于虚假证据,如果要想推翻证据,必须手里有证据能证明这个你指证的虚假证据不是原始证据,是篡改的证据。
但如果原始证据被涉及事件的经办人和相关利益人串通恶意篡改和销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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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12-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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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规定:
-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七十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 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 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 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 《刑诉法》第48条规定,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民诉法》第63条规定,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民诉法》第64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民诉法》第64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民诉法》第65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对于虚假证据,如果要想推翻证据,必须手里有证据能证明这个你指证的虚假证据不是原始证据,是篡改的证据。
但如果原始证据被涉及事件的经办人和相关利益人串通恶意篡改和销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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